政府第三方评估:精准扶贫,需要精密评估
更新时间:2017-11-16 16:53:07点击次数:6250次作者:汇景咨询
一、实施背景
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,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精细化管理,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,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45号)等有关规定,XX年XX市公共绩效评估管理服务中心受XX市民政局委托开展了XX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估,针对全市XX个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评估。
评估工作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、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,对社会救助的政策执行、工作保障、工作管理、工作效果、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全面、科学、公正、客观的评估。
二、目的和意义
通过对全市各区县开展社会救助评估工作,可以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,资金的使用,救助对象的反馈等作出客观详细的描述,还可以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效果进行一个准确的评价。
与此同时,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精细化管理,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,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。
——社会公众据此可以加深对社会救助工作的了解和认识。
——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居民的需求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情况的反馈,看到自己工作的成果和不足,据此改进工作方法,找到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案;
——救助对象进一步加强对政策的知晓,保障了基本生活权益。
三、评估的内容
(一)该评估的范围为全市X个区县以及街乡(镇)民政部门、低保中心和社区。
(二)内容包括:政策落实、工作保障、工作管理、工作效果、以及工作创新等。
(三)评估对象以区县民政部门、低保中心为主,同时在乡镇(街)、社区(村)层面进行。
1、 区县民政部门是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,应当全面审查街道(乡镇)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(含民主评议结果),并按照不低于30%的比例入户抽查,作出审批决定。同时,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、收入情况、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,逐步完善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。要严格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,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、及时发放到保障家庭账户。
2、 街道(乡镇)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,在居(村)民委员会协助下,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,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。
3、社区(村)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,可以代为提交申请。同时,可以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。
四、评估流程
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,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精细化管理,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,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45号)等有关规定,XX年XX市公共绩效评估管理服务中心受XX市民政局委托开展了XX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估,针对全市XX个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评估。
评估工作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、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,对社会救助的政策执行、工作保障、工作管理、工作效果、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全面、科学、公正、客观的评估。
二、目的和意义
通过对全市各区县开展社会救助评估工作,可以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,资金的使用,救助对象的反馈等作出客观详细的描述,还可以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效果进行一个准确的评价。
与此同时,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精细化管理,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,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。
——社会公众据此可以加深对社会救助工作的了解和认识。
——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居民的需求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情况的反馈,看到自己工作的成果和不足,据此改进工作方法,找到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案;
——救助对象进一步加强对政策的知晓,保障了基本生活权益。
三、评估的内容
(一)该评估的范围为全市X个区县以及街乡(镇)民政部门、低保中心和社区。
(二)内容包括:政策落实、工作保障、工作管理、工作效果、以及工作创新等。
(三)评估对象以区县民政部门、低保中心为主,同时在乡镇(街)、社区(村)层面进行。
1、 区县民政部门是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,应当全面审查街道(乡镇)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(含民主评议结果),并按照不低于30%的比例入户抽查,作出审批决定。同时,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、收入情况、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,逐步完善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。要严格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,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、及时发放到保障家庭账户。
2、 街道(乡镇)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,在居(村)民委员会协助下,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,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。
3、社区(村)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,可以代为提交申请。同时,可以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。
四、评估流程
评估流程图